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之一,而司法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司法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有哪些功能及如何发挥作用,值得研究。
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意味着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变革,而且也必然会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提出新的要求。其中,司法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长期以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一直为司法机关所倡导,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由于从整体上缺乏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律更深入、更充分地认识,司法在保障循环经济发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功能定位不准、途径单一、作用有限等问题,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求。
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任务之一。以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涉及环境保护类的案件为例,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司法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实际发挥的功能作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4年审结5331件,2005年审结6176件,2006年审结7885件。犯罪的种类涉及破坏环境、破坏动物资源、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矿产资源、破坏土地资源等。涉及环境保护类的民事案件数量起伏较大,2004年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453件,2005年只有1545件,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仅有2146件。涉及环境保护类的行政案件结案数量基本保持稳定,2004年审结698件,2005年审结1220件,2006年审结1183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司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宽、作用越来越大,司法在发挥着强制作用的同时,也正日益发挥着指导和引导的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适应循环经济发展对完善司法制度的需求,特别是针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特有规律,司法功能的定位亦应做适当的调整。实践证明,司法保障循环经济发展,既是循环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制度自我完善的必然。在今年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初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确定了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路和主要内容。即时关注这部重要法律的立法动态,及时研究保障法律实施的相关措施,是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司法功能定位的关键。
一、准确定位司法的调节功能
发展循环经济,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才能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又保证经济发展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支持,实现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良性循环。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突出表现为以末端治理为主导,其核心和重要内容是提出有关控制污染物排放和对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方案与措施的要求。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在环境侵害发生后受到损失才可以提起诉讼,在遇有遭受环境损害的严重风险时却没有明确法律救济的途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达数千起,噪声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侵权赔偿案接连发生。为适应这种上升趋势的需求,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调节循环经济发展中各种关系的功能愈发显得突出和重要。
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不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举证难、获得司法救济难的现实情况,当然与司法机关在损害赔偿范围、赔偿责任确定等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司法标准也有一定关系。因此,发挥司法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需要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既体现环境保护的观念,又贯彻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准确定位司法的保障功能
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经验的总结。为配合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工作,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法规和标准,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规定、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价格机制的意见以及涉及节水、节地、节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回收与再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有关标准。这些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大大增强循环经济法的可操作性。
司法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直接的要求就是在具体的司法行为中,准确体现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实现立法目的。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为循环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民事与行政纠纷提供一个公正的解决机制,一方面可以将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付诸实践,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一方面又可以弥补法律法规规定之不足,推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此外,司法的保障功能,还可以对依法行政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案件数字来看,既可以看到公民依法维权意识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提高的积极因素,也应当感受到司法在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任重道远。
三、准确定位司法的引导功能
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我国现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因此要特别重视减量化,即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
按照这一思路,在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司法活动对政府、公民和企业行为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例如,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现代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对其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一些国家立法中得到了确立,并经实践证明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发挥司法的引导功能还应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引导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自觉遵守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通过保障一系列激励政策的落实,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保护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四、准确定位司法的制裁功能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6年)》显示,虽然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环境压力持续加大。全国人大跟踪检查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报告显示:全国固体废弃物堆集量累积已近80亿吨,占用和损毁土地200万亩以上,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
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案件上升,反映出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的成效,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收结案件数量始终在低位徘徊,2004年审结6件,2005年审结13件,2006年只有7件。这类案件数量如此之少,既反映出此类案件在证据认证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也反映出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此类犯罪行为的思想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五、准确定位司法的教育功能
依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仅仅是对相关案件的定纷止争,更重要的一点是通过具体的个案,教育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共同遵从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发展循环经济,最终应当是建立循环型社会,而人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体,也是解决循环经济发展各种问题的关键因素,只有越来越多的公众提高循环经济意识,投身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来,特别是对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加自觉地遵守,对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有了更加积极的支持,对破坏和浪费资源行为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才能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司法机关要通过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倡导立法中的价值取向,教育涉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和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
加大司法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需要找到正确的路径。定位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司法功能,目的是切实发挥司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使司法在倡导循环经济理念、规范秩序、制裁违法、教育公众等多个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司法功能的准确定位,也应成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司法功能滞后这一司法工作主要矛盾反映在循环经济发展领域的具体问题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