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司法功能定位
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之一,而司法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司法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有哪些功能及如何发挥作用,值得研究。 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意味着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变革,而且也必然会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提出新的要求。其中,司法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长期以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一直为司法机关所倡导,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由于从整体上缺乏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律更深入、更充分地认识,司法在保障循环经济发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功能定位不准、途径单一、作用有限等问题,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求。 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任务之一。以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涉及环境保护类的案件为例,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司法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实际发挥的功能作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4年审结5331件,2005年审结6176件,2006年审结7885件。犯罪的种类涉及破坏环境、破坏动物资源、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矿产资源、破坏土地资源等。涉及环境保护类的民事案件数量起伏较大,2004年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453件,2005年只有1545件,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仅有2146件。涉及环境保护类的行政案件结案数量基本保持稳定,2004年审结698件,2005年审结1220件,2006年审结1183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司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宽、作用越来越大,司法在发挥着强制作用的同时,也正日益发挥着指导和引导的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适应循环经济发展对完善司法制度的需求,特别是针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特有规律,司法功能的定位亦应做适当的调整。实践证明,司法保障循环经济发展,既是循环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制度自我完善的必然。在今年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初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确定了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路和主要内容。即时关注这部重要法律的立法动态,及时研究保障法律实施的相关措施,是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司法功能定位的关键。 一、准确定位司法的调节功能 发展循环经济,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才能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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